(2017)粤1223民初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董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3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天彪,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董志锋,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周天彪与被告董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粤1223民初39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董志锋所有的粤H×××××汽车。周天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案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天彪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志锋所有的粤H×××××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贵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楚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