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师军平申请执行杜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军平,杜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师军平,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宏伟,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师军平申请执行杜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宏伟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杜宏伟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限额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