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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师军平申请执行杜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军平,杜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师军平,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宏伟,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师军平申请执行杜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宏伟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杜宏伟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限额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