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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大权与麻里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权,麻里次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2号原告:张大权,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里次仁,男,藏族,1974年5月11日。原告张大权与被告麻里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麻里次仁的地址无法通知到麻里次仁,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大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