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肖诗平与周润超、王国茂等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诗平,周润超,王国茂,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监1号原审原告:肖诗平,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王银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润超,男,汉族,汉川市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审被告王国茂,男,汉族,汉川市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审被告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肖诗平诉原审被告王国茂、周润超、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鄂0984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周润超的委托签名不实,违反了自愿原则,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