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昌秀与滕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秀,滕玲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00号原告:袁昌秀,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滕玲玲,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袁昌秀与被告滕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袁昌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昌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昌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