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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英德市福永贸易有限公司与英德市东华镇鸿华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福永贸易有限公司,英德市东华镇鸿华购物广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552号原告:英德市福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莫财。委托代理人:钱宏,汉族,住韶关市。被告:英德市东华镇鸿华购物广场(个体户),经营场所:英德市。经营者:徐兴枢。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福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东华镇鸿华购物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福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