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天科技集团上海亚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魄立商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科技集团上海亚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魄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8号原告中天科技集团上海亚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魄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天科技集团上海亚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魄立商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天科技集团上海亚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魄立商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