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学礼与张青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学礼,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青松,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学礼与被申请人张青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川0321民初6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青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学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青松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市政新区支行账号:享有的应得款57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学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张青松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市政新区支行账号:享有的应得款5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保全申请人张学礼与担保人杨玉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住宅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曹 婷人民陪审员 古正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