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志兴与赵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兴,赵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兴,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赵玉亮,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兴与被执行人赵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玉亮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