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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兴辉与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兴辉,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978号原告:安兴辉,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1楼。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日报社),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邹贤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兴辉与被告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