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兴辉与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兴辉,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978号原告:安兴辉,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1楼。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日报社),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邹贤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兴辉与被告湖北楚天传媒发行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