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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焦臣凤、梁兴华、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焦臣凤,梁兴华,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74-1号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张长年,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光,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被告:焦臣凤,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梁兴华,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徐勇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磊磊,该公司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焦臣凤、梁兴华、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臣凤、梁兴华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焦臣凤、梁兴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臣凤、梁兴华的起诉。审 判 长  柏 莉审 判 员  王冬宁代理审判员  董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