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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信玉刚、邱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玉刚,邱国华,富锦市华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元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503号申请人信玉刚,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邱国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富锦市华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街幸福社区48委19组农机大市场综合楼南208号。第三人:山东元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兴街999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信玉刚诉被申请人邱国华、富锦市华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邱国华、富锦��华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7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国华、富锦市华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7000元。案件申请费1305元,由申请人信玉刚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坤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