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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小君、徐海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君,徐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叶小君,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海洲,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叶小君与徐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海洲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海洲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徐海洲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11万元。根据本院(2013)杭桐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元、案件受理费871元、执行费53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徐海洲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叶小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