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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胡维道与舒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道,舒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88号原告:胡维道,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城县,籍贯安徽省舒城县棠树乡寒塘村胡圩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舒城县桃溪镇镇法律服务所。被告:舒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地址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57548572543。法定代表人:宋兴元,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道诉被告舒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维道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道以与被告舒城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胡维道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实习书记员石寒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