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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裴兵胜与郎双龙、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兵胜,郎双龙,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裴兵胜。被执行人:郎双龙。被执行人: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同意,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负责人:史跃兵,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兵胜与被执行人郎双龙、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郎双龙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4338元,被执行人沁阳市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0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22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裴兵胜退还执行款181338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