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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薛某1与薛某2、薛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薛某2,薛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061号原告:薛某1,女,1941年12月2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曹文波,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2,男,1946年4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邳州市。被告:薛某3,男,1958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代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1诉被告薛某2、薛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1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石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