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村民委员会与徐鸣徐承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村民委员会,徐承尚,徐鸣,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邱正斌,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冲,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承尚,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鸣,男,200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徐宗祥(徐鸣之父),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刘邦国,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川村委)因与被申请人徐承尚、徐鸣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河川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川村委申请再审称,徐承尚、徐鸣于2009年6月30日将户籍迁入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繁华路35号后,从未依赖集体土地生活,徐承尚、徐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已丧失,二审人民法院不予认定错误。河川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承尚、徐鸣虽于2009年将户籍从梁平县礼让镇河川五组迁入梁平县礼让镇繁华路35号,但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丧失,应结合其实际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徐承尚、徐鸣在河川五组承包土地并未退出,仍在耕种,且现并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已纳入城镇居民生活保障体系,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在城镇形成稳定生活来源,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徐承尚、徐鸣仍具备河川五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土地补偿款、集体其他收益应参与分配并无不当。综上,河川村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