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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慧超、宫秀菊、李超、张秋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陈慧超,宫秀菊,李超,张秋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485号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秀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超,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宫秀菊(系被告陈慧超之妻),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超,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秋霜(系被告李超之妻),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超、宫秀菊、李超、张秋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超、张秋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超、张秋霜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