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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景茂军、景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景茂军,景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363号原告:李永刚,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景茂军,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景军林,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永刚与被告景茂军、景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永刚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增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