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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与被告姚小林、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姚小林,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6民初940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小林,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明刚,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张涛与被告姚小林、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二被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小林、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沙浆王款、水泥款5780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芦山县龙门乡桥头经营建材销售。2014年8月4日,被告姚小林以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项目部的名义与芦山县龙门乡青龙场村河心组业主委员会签订《房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芦山县龙门乡青龙场村灾后重建工程。被告施工期间,向原告购买沙浆王147袋,价款1764元,水泥158吨,价款56090元,合计价款578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上述货款。被告姚小林、明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视为二被告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姚小林、罗必银以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项目部的名义与芦山县龙门乡青龙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建芦山县龙门乡青龙场村河心组灾后农房重建工程。工程建设中,姚小林、明刚与原告张涛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张涛向涉案工程供应沙浆王、水泥。2015年6月3日,明刚向原告张涛出具欠条,载明“我四川陆陆公司欠到水泥款、沙浆王147×12=1764,水泥158T×355=56090,合计57800元,此据:明刚。”2016年,被告姚小林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龙门乡灾后重建工程因未得到贵公司授权,贵公司也不知情,现因该工程项目涉及诉讼案件,该项目实与贵公司无关。工程项目中的各种债务均与贵公司无关,因该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承诺人:姚小林。”后张涛起诉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川1826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张涛起诉二被告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举、质证的《房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欠条、《承诺书》、民事判决书,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向涉案工程供应了沙浆王、水泥,被告明刚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虽载明四川陆陆公司,但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明刚与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因此,该欠条应认定为被告明刚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被告明刚应当按欠条载明的金额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明刚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由被告姚小林承包,原告提供的沙浆王、水泥用于该工程建设,而被告姚小林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工程项目中的各种债务与公司无关,因该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被告姚小林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工程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姚小林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姚小林、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涛货款5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姚小林、明刚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623元,由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623元,剩余6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发惠人民陪审员  王 焱人民陪审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