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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常清峰与鹤壁市鹿楼乡汪流涧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清峰,鹤壁市鹿楼乡汪流涧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492号原告:常清峰,男。被告:鹤壁市鹿楼乡汪流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汪流涧村,法定代表人常战国,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常清峰与被告鹤壁市鹿楼乡汪流涧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常清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清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常清峰负担。审判员  楚新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楷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