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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14号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毕建萍,总经理。被申请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序光,总经理。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的钢结构仓库及位于其车间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已提供财产清单),保全价值200万元。担保人金猴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15)第201300××××-××-1号]及房产[证号:文房权证市区字第××]为本案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金猴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15)第201300��×××-××-1号]及房产[证号:文房权证市区字第××]。二、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其公司院内的钢结构仓库一座(新建房屋,建筑面积5551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保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