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谭强与赵明兰,冉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强,赵明兰,冉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74号原告:谭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兰,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冉文军,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赵明兰、冉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谭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