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谭强与赵明兰,冉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强,赵明兰,冉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74号原告:谭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兰,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冉文军,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赵明兰、冉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谭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