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晓青、范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青,范彩云,王红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27号申请人:刘晓青,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范彩云,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华,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红群,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刘晓青、范彩云与被申请人王红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青、范彩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群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刘晓青、范彩云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青、范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群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