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天园宾馆、余明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县天园宾馆,余明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特1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海县天园宾馆。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城关北斗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娄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余明艳,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人宁海县天园宾馆(以下简称天园宾馆)与被申请人余明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园宾馆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委员会在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情况下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显然属于法律适用不当。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天园宾馆现已停业,虽注册地在北斗北路,但该房屋所有人为宁波艾思德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整幢房屋分别租赁给不同租户,其中一楼两间店面及三四五层出租给徐超锡。2015年5月,徐超锡将足浴中心转租给上海彬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杨方凯,后期管理是杨方凯的舅舅王振亮,工作和工资统计均由其安排和发放。2016年上海彬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华下落不明后,欠下员工工资共计20余万元。2016年9月9日,员工代表与杨方凯、徐超锡在宁海县劳动局达成协议,杨方凯承诺支付所欠工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已转为民事纠纷,宁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且诉讼当事人也应当为杨方凯。二、被申请人的工作非由申请人安排,也不受申请人管理,双方无经济往来。被申请人提供的盖有“天园足浴中心”印章的工资单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天园足浴中心”未经过工商登记,与申请人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工资单复印件上的签名是王振亮,与申请人也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余明艳答辩称,请求驳回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2日,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仲案字第[2016]第8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宁海县天园宾馆一次性支付给余明艳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工资6878元及拖欠经济补偿金1719.50元,合计8597.50元,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宁海县天园宾馆为余明艳向宁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缴费单位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余明艳向宁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缴费个人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宁海县天园宾馆向宁海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补缴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缴费单位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余明艳向宁海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补缴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缴纳个人规定的医疗保险金,余明艳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宁海县天园宾馆支付自负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宁海县天园宾馆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五日内到相关部门补缴(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确定);三、驳回余明艳其他申请请求。审理期间,申请人天园宾馆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拟证明宁海县天园足浴中心系独立主体;二、承诺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与杨方凯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三、工资明细,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四、工资清单,拟证明该清单是伪造的;五、《情况说明》一份及孟申、汤美霞、赵艳霞及亢艳丽四人证言,拟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清单是伪造的。经质证,被申请人认为工资清单并非伪造的。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一和证据三并非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几种情形,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三也不能充分反映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就本案涉及的纠纷达成了协议;证据五中的证人虽均陈述其四人及被申请人均为宁海县天园足浴中心工作,但也都承认工资清单上的签名及捺印均出自本人,因此,证据四也不能证明工资清单是伪造的。本院认为:首先,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系依据余明艳提供的证据认定余明艳为天园宾馆提供了劳动,同时认为天园宾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并不存在不当,故天园宾馆以此主张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不当缺乏依据;其次,申请人天园宾馆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余明艳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系伪造的;再者,劳动争议应当先行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宁海县,因此,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天园宾馆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海县天园宾馆的申请。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佳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