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蒲岐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城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品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全盛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8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087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汉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81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