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晋君与李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晋君,李振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643号申请人:魏晋君,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申请人:李振洋,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人魏晋君诉被申请人李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晋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的×××号别克君越小轿车予以查封,并以魏晋坤所有的×××号广汽传祺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魏晋君提供担保的魏晋坤所有的×××号广汽传祺小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李振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的×××号别克君越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