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汝执字第201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执行人肖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汝执字第2015-8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肖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执行人肖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申请执行肖某一案的执行款2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郭 志 军执行员 : 于 延 鹏执行员 :牛振民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赵 乐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