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敬喆诉被告聂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喆,聂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2042号 原告:王敬喆,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聂琳,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敬喆诉被告聂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敬喆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