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曙与被告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曙,吴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873号原告:欧阳曙。被告:吴丽丽,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欧阳曙与被告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曙无法提供被告吴丽丽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阳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李冬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