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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初150号起诉人:李伟,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起诉人李伟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起诉称,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0]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寿区实施新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判令:1、确认渝府地[2010]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寿区实施新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违法;2、诉讼费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0]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寿区实施新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李伟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10]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寿区实施新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提起的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飒审 判 员  陈国全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