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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璐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璐华,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13号之二申请人:胡璐华,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胡璐华与陈建军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世界花园65栋406室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世界花园65栋406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