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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41号原告: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