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建、张思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张思宇,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张思宇,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吴飞,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建与被执行人张思宇、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告张思宇、吴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两被告负担,现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思宇、吴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明,张思宇在泗县泗州第一街备案了一套住房,并已预查封,暂不能处分,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324执2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