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与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692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德来北路四横街*号。主要负责人:何启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青松路241号(厂房A)一、二层。法定代表人:罗盛。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诉被告珠海市远旸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先锋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