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2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劳伟峰、朱伟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伟峰,朱伟锋,董晓燕,杭州梵琦服饰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劳伟峰,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朱伟锋,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董晓燕,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梵琦服饰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67396-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琴山下社区。法定代表人朱伟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伟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南苑19幢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5.4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16日,竞买人王燕以142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伟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南苑19幢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5.4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富房评字(2016)第10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燕(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燕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