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851号原告:魏胜武,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彤。原告魏胜武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魏胜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胜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