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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小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燕,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小燕,女,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谢小燕与被执行人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江北五粮液大道旧州路8号“酒都生活广场”1-10-24号房屋一套。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以评估价格383000元作价抵偿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海所有的翠屏区江北五粮液大道旧州路8号“酒都生活广场”1-10-24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号)作价383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谢小燕抵偿本案383000元债务。翠屏区江北五粮液大道旧州路8号“酒都生活广场”1-10-24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谢小燕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谢小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孙 懋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