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艺与李玉、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艺,李玉,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特44号申请人:任艺,住延吉市。申请人:李玉,住延吉市。申请人:王晓,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德源,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百平。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艺、李玉、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任艺、李玉、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28日经延吉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王晓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邵龙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16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调解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方式,时限2017年6月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艺、李玉、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艺、李玉、王晓、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经延吉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