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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9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付军、李奎付等与骆传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军,李奎付,姜会珍,杨东京,杨东玲,杨东梅,骆传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173号申请执行人:杨付军,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奎付,男,192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姜会珍,女,193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杨东京,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申请执行人:杨东玲,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申请执行人:杨东梅,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骆传韦,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792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杨付军、李奎付、姜会珍、杨东京、杨东玲、杨东梅与骆传韦(2016)沪0112执9173号一案中,于(2016)沪0112执9173号向被执行人骆传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2民初179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