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段继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段继英,陶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继英,女,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陶志平,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志平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96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