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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段继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段继英,陶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继英,女,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陶志平,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志平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96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