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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亮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9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亮,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日),2016年12月28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王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供认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王亮饮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辽M9****号小型轿车,沿开原市长征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被开原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成查获。公安机关当日对王亮抽取血样,经酒精定量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99.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除被告人王亮在庭审过程中的有罪供述外,在开原市公安局的侦查卷宗内,还有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相关供述;有证人张某证言,查获车辆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及测试结果单;有酒精定量检验报告书,以及采集血样照片、血液采样封签和检测委托书;有驾驶资格及车辆登记查询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立案文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采取强制措施文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先期羁押的2日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源审 判 员  丁宝俊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