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长河与被执行人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河,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长河,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申请执行人宋长河与被执行人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胜利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振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