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88陆维娥与杨业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维娥,杨业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陆维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被执行人:杨业森。被执行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坚彪。申请执行人陆维娥与被执行人杨业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0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业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业森、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285.1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