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立忠与朱宝、李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忠,朱宝,李德华,秦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5号原告:赵立忠,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朱宝,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德华,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秦华玉,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忠诉被告朱宝、李德华、秦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忠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李德华、秦华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忠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忠撤回对被告朱宝、李德华、秦华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赵立忠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