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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金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313号被执行人:魏金旺,又名魏喜旺,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方城县。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魏金旺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魏金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交1.5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9日,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魏金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刑一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