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马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马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123号原告:范某,女,192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江,男,194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范某儿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马某,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范某与马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