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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艳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刘磊,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艳荣,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国。被执行人:刘磊,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莹,女,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荣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刘磊、刘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993.83元或查封、扣押了其等值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刘磊、刘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磊、刘莹银行存款230993.83元的冻结、扣划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