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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开智与张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智,张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405号原告:王开智,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张晓丽,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王开智与被告张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开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开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琪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