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政宏、覃庆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政宏,覃庆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政宏,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公务员,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庆壮,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因被执行人覃庆壮未履行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标的70775元)。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覃庆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庆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43×××18帐户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